以票配货 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罪-于言午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经济纠纷

以票配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以票配货型虚开行为中,无论是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还是企业为了某种不正当目的(如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虚增业绩等)而实施该行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在以票配货的情形中,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却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达到非法抵扣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例如,企业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在没有实际货物购进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这种行为明显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工具。以票配货型虚开行为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使得国家税收无法准确征收,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4. 客观要件
    •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在以票配货中,通常表现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物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不符。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但甲公司为乙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甲公司实际销售了100万元的货物,却为乙公司开具了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行为都符合虚开的客观表现。

从司法实践角度

  1. 司法认定标准
    • 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构成要件,还会综合考虑虚开的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以及其他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以票配货型虚开行为达到上述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犯罪。
  2. 典型案例参考
    •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法院对于以票配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例如,某企业为了增加进项税额抵扣,与他人串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较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并追缴了骗取的税款。

从特殊情况角度

  1. 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形
    • 虽然以票配货型虚开行为一般构成犯罪,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而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一般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是,这种行为可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 在某些情况下,以票配货型虚开行为可能与其他罪名存在竞合或牵连关系。例如,如果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行为,可能会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此时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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