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将审查后裁定是否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异议提出的时间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4条,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执行程序终结前。若执行程序已终结(如执行标的已处置完毕、执行款已发放等),则被执行人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异议的法定理由
被执行人需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作为异议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可主张执行时效抗辩。
异议的审查与裁定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
救济途径
若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法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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