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开发票和不开发票两个价格合法吗-田枢博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经济纠纷

加油站开发票和不开发票设置两个价格的行为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1.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加油站作为经营者,在销售汽油等商品时,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均应按实际交易金额开具发票。若通过“不开发票价格更低”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放弃索票,实质是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认定标准,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构成不正当竞争与价格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加油站设置“开发票价”与“不开发票价”的价差,本质是通过价格差异诱导消费者放弃合法权益(索取发票),属于变相的价格欺诈行为。若价差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或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还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

  3. 消费者权益受损与维权路径
    消费者有权要求加油站按实际支付金额开具发票,若遭遇拒绝,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经营者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若因未开具发票导致无法报销、维权等损失,消费者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加油站赔偿。此外,税务机关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消费者亦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举报。

实务建议:

  • 对消费者:支付款项后应主动索要发票,若加油站拒绝,可留存付款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通过上述渠道维权;
  • 对加油站:应立即停止“两套价格”行为,规范发票开具流程,避免因小失大承担行政处罚及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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