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人发现患方虚假陈述如何处理-韩祎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医疗纠纷

在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若鉴定人发现患方存在虚假陈述,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记录与核实
    鉴定人应详细记录患方陈述中存在矛盾或明显不实的内容,并通过查阅病历、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或要求患方补充说明、提供佐证材料,对陈述真实性进行核实。例如,若患方声称未签署知情同意书,但病历中存在其签名,鉴定人需调取签字样本进行笔迹鉴定。

  2. 排除虚假陈述对鉴定的影响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鉴定应基于客观证据(如病历、影像资料、尸检报告等)进行。若患方虚假陈述涉及核心事实(如用药史、症状表现),且无其他证据支持,鉴定人应明确排除该部分陈述对鉴定结论的影响,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患方主张的XX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3. 告知鉴定委托方
    鉴定人需将患方虚假陈述的情况及核实结果书面告知鉴定委托方(如医调委、法院),由委托方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措施。例如,在诉讼中,法院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伪造证据的患方处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影响鉴定结论的表述
    在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应客观描述患方陈述与客观证据的冲突,并明确结论依据。例如:“患方主张医生未告知手术风险,但病历中《知情同意书》显示患者已签字确认,且无证据证明签字非本人所为,故该主张不成立。”

补充说明:

  • 若患方虚假陈述涉及伪造、篡改证据(如涂改病历),鉴定人应立即终止鉴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鉴定人需保持中立,仅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判断,不直接对患方主观意图(如是否故意欺诈)下结论,避免引发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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