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新增条款-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5-05-21 合同纠纷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新增条款”的问题,我推测你可能是想了解新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新增或强调的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的条款。以下是我根据该条例内容,对新增或重点条款的归纳和解释:

一、核心结论

新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多个章节和条款中新增或强调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特别是在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资源节约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二、详细解释

  1. 经费管理

    •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 第九条: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以及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
  2. 政府采购

    •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效率。
    •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或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等,确保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公务用车

    •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以降低运行成本和促进环保。
  4. 会议活动

    • 第三十三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5. 办公用房

    •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建设的合规性和经济性。
  6. 资源节约

    • 第四十六条: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7. 监督追责

    • 第五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财政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财会监督,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有效实施。

这些新增或强调的条款,旨在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如果你对这些条款的具体应用或实施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