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期间职工的工龄是否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下岗后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且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发放基本生活费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若职工下岗后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通过代缴社保、发放生活费等方式维持劳动关系,则下岗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例如: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明确约定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则该期间可纳入退休工龄、带薪年休假天数等计算范围。
下岗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企业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若职工下岗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如买断工龄、协议离职),或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保且未发放生活费,则下岗期间不计算工龄。此时,职工需通过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工龄从新单位入职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职工下岗后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未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则原下岗期间无法计入工龄。
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建议:若您涉及下岗工龄争议,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企业通知等材料,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形。如有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