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机关制作但是有保存的信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公开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然而,对于非本机关制作但由本机关保存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行政机关在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后,是可以予以公开的。
公开的条件与程序:
- 审查义务:行政机关在公开非本机关制作但保存的信息前,需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 征求意见:若该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若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对于非本机关制作但保存的信息,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
例外情况:
- 国家秘密: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则不得公开。
- 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则不得公开,除非经权益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实际操作建议:
- 咨询与确认:在公开非本机关制作但保存的信息前,建议行政机关先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意见,确保公开行为的合法性。
- 建立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加强沟通与协调:若信息涉及多个部门或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定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总结来说,非本机关制作但是有保存的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是可以公开的。但行政机关在公开前需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并遵循相关的公开原则和例外情况规定。如果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