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收受请托人钱财12万在没有案发之前将钱财返还给行贿者 这种情况怎么-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公司事务

这种情况仍可能构成受贿罪,但返还钱财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下从法律定性、量刑情节、实务处理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构成受贿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关键要件包括:

  1. 主体身份:若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国企管理人员、公务员等),则符合主体要件;若为普通企业员工,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 行为要件:收受12万元钱财已实际完成,即使后续返还,仍属于“非法收受”的既遂状态。
  3. 利益关联:需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承诺,即使未实际实施,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构成。

例外情形:若能证明收受钱财时明确拒绝谋利(如当场退还并严正拒绝),或钱财性质属于“借款”且有证据支持(如借条、还款记录),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量刑情节:返还行为可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罪的量刑需综合考虑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返还钱财属于“犯罪后态度”的范畴,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1. 从轻处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案发前退还或上交”可作为量刑情节,体现主观恶性降低,可能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与“及时退还”的区别:若在收受后短时间内(如数日内)主动退还,且无谋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未案发前返还”已超出“及时”范畴,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实务处理建议

  1. 自首与坦白:若在司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退赃与认罪认罚:全额退还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进一步争取从宽处理(如减少基准刑的10%-30%)。
  3. 证据固定:需保留返还钱财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等,以证明返还行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

总结:返还钱财不能改变受贿罪既遂的定性,但可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结合具体情节(如收受时间、谋利情况、返还动机等)制定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