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或协议能以格式文本为由不予修改吗-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合同纠纷

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不能单纯以格式文本为由拒绝修改。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原则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是格式文本,也不能违背公平原则,一方不能以格式文本为由,拒绝修改那些显失公平的条款。

例如,在一份房屋租赁的格式合同中,如果出租方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都需支付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这样的条款就明显加重了承租方的责任,限制了承租方的主要权利,承租方有权要求修改该条款,出租方不能以这是格式文本为由拒绝。

协商一致角度

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使合同是格式文本,双方仍然有权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只要双方能够就修改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格式文本进行修改。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比如,在一份买卖合同的格式文本中,关于交货时间的条款规定为“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但买方由于自身生产安排的需要,希望卖方能在20日内交货。如果卖方同意,双方就可以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将交货时间改为20日。

特殊情况角度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格式文本的提供方可能会基于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对某些条款拒绝修改。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一概拒绝所有修改请求。对于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即使提供方以行业惯例等为由拒绝修改,也是不合法的。

例如,在一份保险合同的格式文本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以这是行业惯例为由拒绝修改,该免责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给你的建议:

  •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如果对方以格式文本为由拒绝修改条款,你要仔细审查这些条款是否合理、公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如果发现某些条款存在问题,你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修改。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沟通记录、邮件等,以备不时之需。
  • 如果对方坚持拒绝修改不合理的条款,你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