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和已经去世的父母做亲属关系公证。原因如下:
公证事项的客观性要求:亲属关系公证的核心在于证明申请人与在世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基于现存的事实状态。父母去世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公证机构无法对已不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公证。例如,父母去世后,其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虽客观存在,但法律上已不具备”亲属关系”的动态证明需求。
公证程序的法定限制:根据《公证法》第11条,公证机构仅能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已故亲属的关系证明属于历史事实范畴,需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获取证明文件,而非通过公证程序直接确认。
替代性证明方案:
特殊情形处理:若涉及涉外事务(如继承境外资产),可先通过国内公证机构办理”亲属关系声明书”公证,再经外交部门认证,但声明书内容仅能陈述事实,无法对已故亲属关系进行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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