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工作前两个月不加金,到第三个月开始加金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试用期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一旦试用期结束,劳动者就应当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等福利。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工作前两个月不加金,到第三个月开始加金”的情况。这种做法实际上可能涉及到两个问题:
试用期内的社保缴纳: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如果前两个月被视为试用期且未缴纳社保,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试用期的延长或重新约定:您提到的情况可能还隐含了试用期被延长或重新约定的意味。但如前所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的长短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如果前两个月被视为一个试用期,而第三个月开始又视为另一个“试用期”或“正式期”但待遇不同(如开始缴纳社保),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它可能实质上构成了对试用期的二次约定或延长。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作前两个月不加金,到第三个月开始加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这既违反了试用期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可能涉及对试用期的违法延长或重新约定。
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