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促改可以通报当事人吗-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行政纠纷

以案促改过程中是否可以通报当事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通报内容不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且通报目的合法合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案促改的通报通常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目的是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推动整改落实。此时若通报内容仅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处理结果及整改要求(如单位名称、违规行为类型等),且不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如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或商业秘密(如企业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等),则通报行为合法合规。
    例如:某单位通报“某部门因违规采购被问责,已整改完毕”,未提及具体责任人姓名,属于合法通报。

  2. 若通报内容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需严格依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第1033条(隐私权侵害行为)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保护),若通报中披露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或企业未公开的技术方案、经营信息等,可能构成侵权或违法。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通报:

    • 当事人明确同意:需书面授权同意披露具体信息;
    • 法律强制公开: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且无法通过匿名化处理实现通报目的;
    • 匿名化处理:对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脱敏后通报。
      例如:通报“某企业因排放超标被处罚”时,若未披露企业具体名称或采用“A公司”代称,则不构成侵权。
  3. 党内问责或行政处分通报的特殊规则
    若案件涉及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3条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8条,问责结果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如单位内部、系统内),但需注意:

    • 通报范围:应与案件影响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扩散;
    • 内容限制:不得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或对当事人进行人格贬损。
      例如:通报“某公务员因受贿被开除公职”时,若未提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则符合规定。

实务建议:

  • 通报前应审查内容是否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必要时委托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 优先采用匿名化处理,仅保留必要信息(如单位类型、违规行为类别);
  • 若需披露当事人信息,应提前告知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

如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