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潘铖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劳动纠纷

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已纳入《民法典》)。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用人单位责任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原《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属于替代责任,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后果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工作人员自身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无关。

    • 关键点:只要损害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如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即需担责。
    • 例外:若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如司机故意违章导致事故,公司赔偿后可要求司机赔偿部分损失)。
  2. 工伤保险缺失的影响
    工伤保险的缴纳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其功能是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如工伤赔偿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工伤保险的缺失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

    • 对外:用人单位仍需直接向受害者赔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 对内: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追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如补缴、罚款),但这与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3. 实务中的操作建议

    • 受害者:可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无需以工作人员为被告(除非能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需追偿);
    • 用人单位:若未缴纳工伤保险,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
    • 工作人员:若被追偿,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如轻微过失可能无需担责)。

总结:无工伤保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用人单位可能因未缴社保面临双重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损害发生场景、工作人员过错程度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责任划分和赔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