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自己用钉钉打卡记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具体能否被采纳以及证明力大小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证据形式与合法性
钉钉打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钉钉打卡记录存储在钉钉系统的服务器或用户设备中,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关联性
要使钉钉打卡记录能作为证明公司不让员工进打卡系统的有效证据,需要该记录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比如,若公司原本要求员工通过特定打卡系统打卡,之后突然禁止员工使用该系统,而员工自行使用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正常出勤,且能与其他证据(如同事证言、工作记录等)相互印证,证明员工确实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出勤,只是无法通过原打卡系统打卡,那么该钉钉打卡记录就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劳动纠纷中,一般由员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存在不让其进打卡系统的行为以及自己的出勤情况。员工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即能够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认为该记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如果公司对钉钉打卡记录提出异议,公司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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