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主动回避的情形-赵晓荣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合同纠纷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若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是需要主动回避的,这是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以下是一些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主动回避的常见情形: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

  1. 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 评标委员会成员若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如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具体范围可能根据地方或行业规定有所扩大),则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更换或回避。
    • 与投标人(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曾经在该投标人中任职、担任顾问,或配偶、直系亲属在该投标人中任职,或与该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等,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也应当回避。
  2. 特定身份或职务的人员:

    •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以避免行政干预。
    •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也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 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等,均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应当回避。

二、特定情境下的回避情形

  1. 同一天同一时段参加场内评标:

    • 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利害关系,或与项目中介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或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夫妻或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中心所有人员参与评标的特殊规定:

    • 在某些特定场所(如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评标活动,中心所有人员(除非特殊情况经中心党组同意)不得参加进入中心场内的所有项目评标活动,以避免内部干预。

三、回避的后果与处理

  • 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存在上述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一旦被发现,将如实记录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 主动回避的专家,按照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给予差旅和误工补助;若因个人原因(如更换个人单位后未在专家库更新等情况)导致未回避的,则不给予差旅和误工补助。

四、实际操作建议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接受评标任务前,应仔细审查自己与投标人(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上述回避情形。
  • 若存在回避情形,应立即向招标人或评标组织者说明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
  • 招标人或评标组织者也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审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主动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特定身份或职务的人员、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以及特定情境下的回避情形。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