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合同纠纷

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时,确实存在一些需要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回避的情形,结合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我为您详细梳理如下:

一、与供应商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1. 劳动关系:评标专家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若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即应当回避。

  2. 担任特定职务:若评标专家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职务,也应回避。

  3. 控股或实际控制:评标专家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同样需要回避。

  4. 亲属关系:评标专家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二、参与前期相关工作

若评标专家参与了评审项目的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的工作,这可能会影响其评标的公正性,因此也需要回避。

三、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

评标专家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的,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

四、特定身份或职务限制

  1. 政府部门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

  2. 竞争主体相关人员: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以及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

  3. 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人员: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也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若评标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总结与建议:

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前,应仔细审查自身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上述需要回避的情形。若存在,应主动向组织方提出回避申请,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组织方也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确保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