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及刑事案件时,专票能否抵扣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公司未被认定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且业务真实合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的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若公司因刑事案件被调查,但最终未被认定存在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且相关业务真实发生、专票符合抵扣条件(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等),则仍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若公司被认定存在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若专票涉及“走逃(失联)企业”或“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若开票方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或专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受票方需暂停抵扣进项税额。若后续经核实业务真实,可重新抵扣;若无法证实业务合法性,则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转出。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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