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中利用职务便利如何认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刑事辩护

在行受贿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以下是对这一要素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

“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或者经营公共财物等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与本人职权或地位相关联的制约关系,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1. 直接利用职权:

    • 行为人直接利用其担任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某官员利用其审批项目的权力,为请托人的项目开绿灯,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2. 利用与职权有关的制约关系:

    • 行为人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利用与其职权或地位有关联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制约关系可能基于工作联系、业务指导等形成。例如,某部门领导通过其下属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某项事务,并收受财物。
  3.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影响力可能并非直接基于职权,但与其职权或地位密切相关。例如,某退休高官利用其在职期间建立的人脉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促成某项合作,并收受财物。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要点

  1. 职权相关性:

    • 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权或地位有关。如果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与其职权或地位无关,则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2. 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

    •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也不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3.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故意,即使客观上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也不构成受贿罪。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人的身份与职责:考虑行为人在国家机关中的职位、职责以及其所具有的权力范围。
  • 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分析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以及与行为人的关系。
  • 谋取利益的性质与程度:判断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以及谋取利益的难易程度和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五、案例分析

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为例,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单位领导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审批的职权,为请托人李某的项目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李某的财物。在本案中,张某直接利用其职权为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财物,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总结来说,在行受贿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权、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主观故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