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满30天提前走,工资扣除的具体数额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未满30天离职需扣除X%工资”或“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设置不合理违约金等),则公司可按约定扣除工资。
例如:若约定“提前离职按未服务天数比例扣减绩效工资”,且绩效工资占总收入比例合理,则扣除部分合法。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或规定违法
特殊情形:试用期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即可离职,公司需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不得以“未满3日”为由扣减。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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