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 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劳动纠纷

针对中介机构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处罚措施及依据如下:

  1. 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若中介机构涉及虚构劳动关系,可能同时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
    若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金额较大(通常指1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中介机构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

  • 信用惩戒:中介机构可能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政府采购、招投标等)。
  • 民事赔偿:若虚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要求中介机构赔偿损失。
  • 行业禁入: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禁止从事社会保险代理业务。

处罚依据的核心条款: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建议:若您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此类行为,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缴费记录等)。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