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房东卖房构成无权代理。
详细分析如下:
无权代理的定义:
-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冒充房东卖房的情况下,冒充者并未获得房东的授权,却以房东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明显符合无权代理的定义。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若被冒充的房东不予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此时,冒充者需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若冒充行为还伴有欺诈等情节,可能会导致合同可撤销。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冒充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等罪名。
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在冒充房东卖房的情况下,冒充者并非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房东的名义实施行为,因此不构成无权处分。
综上所述,冒充房东卖房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受害者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