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十几年前将小孩送养且未签任何协议,后续能否要回孩子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送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以及收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若收养关系不合法或未成立,一般可以要回;若收养关系合法成立,要回孩子会面临较大法律障碍。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送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送养时不符合这些条件,比如生父母并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却擅自送养,或者没有遵循双方共同送养的原则等,那么送养行为可能不具有合法性。
- 要回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收养关系自始未依法成立,生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未因所谓的“送养”而消除。生父母可以直接向实际抚养人主张要回孩子,若实际抚养人拒绝,生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返还子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意愿、生活环境等因素进行判决。
若送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且收养关系依法成立
- 法律依据:如果送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收养人与送养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收养关系就依法成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要回困难及例外情况:
- 一般情况: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生父母就丧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要回孩子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因为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 例外情况:如果存在法定事由,如收养人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生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由于这类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且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收集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如送养时的相关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然后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