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可以私下和解吗-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一般不可以私下和解,但可以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但这里的调解是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并非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私下和解。

私下和解的不可行性

  1. 程序合法性:行政复议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如果允许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私下和解,可能会绕过这一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

  2. 公共利益保护:行政复议不仅关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还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私下和解可能无法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引发社会不满和争议。

  3. 调解与和解的区别:调解是在第三方(如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在行政复议中,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法定程序,因此更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而非私下和解。

调解与和解的适用情况

  1. 调解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 和解的适用(在行政复议机构主持下):虽然私下和解不可行,但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和解。这种和解实际上是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是双方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参与了协商过程。如果和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和解协议,并报行政复议机构确认。该和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操作建议

  1. 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进行私下和解。

  2. 积极配合调解:如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适合调解,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争取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或争议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