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仲裁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社保及工资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关于社保的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该义务不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或仲裁诉讼而免除。即使员工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只要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仍需按月足额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部门可责令补缴,员工也可在仲裁或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导致的损失(如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关于工资的支付
工资支付需结合争议原因及劳动关系状态判断:
- 若争议与工资无关(如因解除合同、加班费等争议):只要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标准支付工资;若员工未提供劳动(如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或员工被违法停职),则需分情况处理——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生活费(具体标准按地方规定,如北京为最低工资的70%);若因员工原因(如旷工)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
- 若争议直接涉及工资(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争议前的未付工资(如员工主张2023年1-3月工资未发,即使4月提起仲裁,1-3月工资仍需支付);若争议涉及“是否应支付某笔工资”(如绩效工资、奖金),需待仲裁或法院裁决后确定是否支付——若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则需补发;若裁决无需支付,则无需支付。
- 特殊情形:若员工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如未缴社保、未签合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工资”,需待仲裁裁决后支付;若员工主张“仲裁诉讼期间工资”(即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需以“劳动关系未解除且员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若员工未提供劳动(如待岗),一般不支持该期间工资;若员工正常出勤,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
总结建议:仲裁诉讼期间,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不中断,工资支付需结合争议内容、劳动关系状态及员工实际劳动情况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问题(如用人单位停缴社保、拒付工资),可进一步向我说明争议原因、劳动关系状态(如是否解除、是否停工)等细节,我会为您详细分析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