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出具机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 最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鉴定流程:
- 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安排医疗卫生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治疗情况等提出鉴定意见。
- 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注意事项:
-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资料。
- 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举例说明:假设某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期满后,其用人单位或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审查材料后,安排了医疗卫生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提出了鉴定意见。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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