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因业绩不达标被辞退属于非个人意愿辞职吗-程翠红律师|法行宝
2026-03-24 劳动纠纷

刚入职因业绩不达标被辞退,通常不属于非个人意愿辞职,而是属于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定义角度

  • 非个人意愿辞职:一般指的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想要离职,而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存在某些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你所描述的情况中,因业绩不达标被辞退,就是典型的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非个人意愿辞职。

业绩不达标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角度

  • 如果用人单位有合法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业绩目标以及未达到业绩目标的处理方式,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你确实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标准,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合法(如提前通知、听取你的意见等)的情况下,是合法的。此时,你无法主张非个人意愿辞职的相关权益,但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是否支付及支付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是否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等)。
  • 如果用人单位无合法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绩目标及未达标的处理方式,或者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或者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你未达到业绩标准,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此时,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但这也不属于非个人意愿辞职的范畴,而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际案例参考角度

  •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小李刚入职一家销售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的销售业绩目标为 10 万元,若连续两个月未达到目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李在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均未完成 10 万元的业绩,公司遂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合法有效,且能够证明小李未达到业绩标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合法,因此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这个案例说明,在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因业绩不达标被辞退是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属于非个人意愿辞职。

给你的建议:

  • 如果你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记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你对劳动仲裁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