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列支的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符合法定情形(如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裁员、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等),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通常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离职后不得在竞争对手处工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法定补偿情形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某些地方性法规或行业规定可能还涉及其他类型的经济补偿金。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