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约定不能向第三人转让股份 有效吗-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3-21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章程约定不能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合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或公司章程内部可以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

一、基于公司类型的分析

  1.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之间的约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如果约定是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稳定性、保护商业秘密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股权,以确保公司团队的稳定性。
    • 对第三人的效力:然而,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已善意取得该股权,原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该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2. 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通性,遵循自由转让的原则。因此,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不能转让股权的,一般情况下无效。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法律的较少限制,以保障股份的流通性和市场的活跃性。
    • 特殊主体:对于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主体,法律对其股份转让有特定限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合理约定,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有效。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股份,以保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利益。

二、基于法律规定的分析

  • 《民法典》视角: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但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股权转让的情境中,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约定股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该约定在股东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公司法》视角:《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更注重股份的流通性,对股份转让的限制较少。因此,在判断章程约定不能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效力时,需结合《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三、实际应用指导

  • 明确约定目的和合理性:在制定或审查公司章程时,应明确约定不能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目的和合理性,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可以是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稳定性、保护商业秘密或维护股东利益等。
  • 考虑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在约定不能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时,应考虑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 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剥夺其在特定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权利。例如,在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形下,股东应有权依法转让其股权。

总结与建议:章程约定不能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制定或审查公司章程时,应全面考虑《民法典》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应明确约定目的和合理性、考虑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以及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