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老师工伤请假是否扣绩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单位规章制度合法且程序合规,可能不扣绩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工伤停工留薪期不扣绩效”,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则单位应按制度执行,不得扣减绩效。
若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或程序瑕疵,可能需补发绩效
若单位规章制度未区分“工伤停工留薪期”与“普通事假”,或未明确工伤请假不扣绩效,甚至直接规定“所有请假均扣绩效”,则可能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此时,单位扣减绩效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发被扣部分。
若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以合同为准
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停工留薪期不扣绩效”,则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模糊,则需参考单位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若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冲突,通常以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为准(如合同约定不扣而制度规定扣,则以合同为准)。
建议行动:
法律依据:
如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单位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条款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