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能否就中期结算款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孙涛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合同纠纷

承包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就中期结算款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中期结算款与优先权的关系

  1. 中期结算款的性质:中期结算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它反映了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及应得的报酬。因此,从性质上讲,中期结算款与最终结算款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2. 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整个工程价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中期结算款和最终结算款。只要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这些价款,承包人都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主张优先权的条件

  1. 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包括中期结算款和最终结算款等。

  2. 催告与合理期限:在主张优先受偿权之前,承包人需要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才能进一步主张优先受偿权。

  3. 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如果工程不宜折价或拍卖(如公共设施、公益建筑等),则承包人可能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大多数商业性建设工程而言,这一条件通常不会构成障碍。

实际操作建议

  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承包人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承包人能够更有力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2. 及时催告与留存证据: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中期结算款时,承包人应及时催告并留存相关证据(如催告函、邮件、短信等)。这些证据在后续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将起到重要作用。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中期结算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承包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作为专业律师,我可以为承包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承包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就中期结算款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