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 单位收取就业保证金合法吗-韩从丰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单位收取就业保证金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单位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收取就业保证金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三方协议的性质。三方协议,即《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并非劳动合同,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未来就业意向达成的一种初步约定。

接下来,我们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包括所谓的“就业保证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您所遇到的情况,我建议您坚决拒绝单位收取就业保证金的要求。如果单位坚持要求收取,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也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单位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收取就业保证金是不合法的,您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求职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