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先施工后补招标手续且原承包方未中标”的情形下,已完工部分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 若发包人存在过错且实际施工人符合特定条件,可主张权利
- 法律依据与原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先施工后补招标手续”的情况下,通常该施工合同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果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或者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存在恶意串通等过错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但仍让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实际施工人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发包人,实际上就是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是因为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发起者和受益者,对于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秩序。
- 举证要点: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过错,例如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仍同意其施工的书面证据、沟通记录等;同时要证明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可通过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证据。
- 若实际施工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不符合条件,可能难以主张权利
- 自身资质问题:如果实际施工人自身明知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仍主动承接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同时发包人不存在明显过错,比如发包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关系,且在发现后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等。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实际施工人自身对于合同的无效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与发包人关系不紧密:如果实际施工人只是与原承包方存在某种关系,实际施工行为并非直接受发包人指示或认可,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施工情况并不知情,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那么实际施工人可能难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原承包方主张相应的权益,具体要看实际施工人与原承包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
建议:实际施工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与施工相关的各种证据,如施工合同(即使无效)、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往来函件、工程款支付记录、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同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