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违反反垄断法-张正强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公司事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这些行为均对市场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或排除,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这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私下约定统一售价(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划分市场区域(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这些行为直接削弱了市场竞争,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
    • 纵向垄断协议:这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常见的是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转售商品(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这种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定价自由,阻碍了下游市场的竞争。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滥用其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就构成了违法垄断行为。例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以及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与独家交易)等。
  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如果这种集中导致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这种集中行为就是违法的。例如,未申报的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未事先申报)和违法实施的集中(违反审查决定强行实施集中)等。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例如,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指定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地区封锁),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歧视),以及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歧视)等。

法律后果与建议:

  •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执法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实施违法垄断行为。如果发现自身可能涉及垄断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 同时,也要了解并合理利用法律允许的垄断特殊情形,如特定行业与合理经营情形下的垄断行为以及适用除外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以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