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标高结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吕玲玉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合同纠纷

低标高结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解读

  1.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要求经营者进行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
  2.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该条款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这一条款直接针对了低标高结的行为,即经营者以低于标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但在实际结算时却以高于标明的价格进行收费。

二、低标高结行为的法律定性

  • 低标高结行为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它涉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1. 法律后果:

    • 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低标高结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议:

    • 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仔细核对商品的价格标签与实际结算价格是否一致,避免遭受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 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低标高结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低标高结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你在购物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或者有任何关于合同纠纷(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