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未投票的业主,一般不可以直接按弃权票计数,具体需结合小区议事规则及地方性法规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从《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普遍原则看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
关键点:未投票的业主不属于“参与表决”的范畴,直接将其计入弃权票可能变相降低表决门槛,违反法定程序。例如,若小区有100户业主,按法定程序需至少67户参与表决,其中34户同意即可解聘;若将未投票的33户直接视为弃权,则实际参与表决的仅34户,其中34户同意即满足条件,这显然与立法本意冲突。
从小区议事规则的特别约定看
若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约定“未投票视为同意/反对/弃权”,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突破“双三分之二参与”的底线),则可能被认可。
实践案例:部分法院判决中,若议事规则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且业主在购房时已签署确认,则未投票按规则处理具有合法性;但若规则本身存在程序瑕疵(如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从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看
部分地区对未投票业主的表决权有特殊规定。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需满足“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
操作建议:若地方性法规允许,小区可通过修订议事规则明确未投票的处理方式,但需确保程序合法(如经业主大会双三分之二同意)并提前公示。
总结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分析,可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