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检查监督申请书中,原、被告的称呼应遵循正式、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要求,具体如下:
基本称呼规范
在申请书正文中,对原、被告的称呼需保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通常使用其法定身份称谓:
- 原告:直接称为“原告”,例如“原告张三诉称……”;
- 被告:直接称为“被告”,例如“被告李四答辩称……”。
若案件涉及多个原、被告,需在首次提及时注明全称(如“原告张三、王五”),后续可简化为“二原告”或“原告张三等”。
特殊情形下的称呼调整
- 当事人有特定身份时:若原、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使用全称(如“原告XX公司”);若为自然人且需强调身份(如未成年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补充说明(如“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小明”)。
- 涉及第三人时:若申请书提及第三人,需明确其身份(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规范称呼(如“第三人XX公司”)。
- 上下文衔接需求:在引用原审判决或当事人陈述时,可保留原审文书中的称呼(如“原审原告”“被申请人”),但需在首次出现时注明与本案的对应关系。
避免使用的称呼
- 禁止使用口语化或非正式称呼(如“对方”“被告方”);
- 禁止使用带有情感色彩或贬损性词汇(如“恶意被告”“无理原告”);
- 禁止直接使用当事人姓名而不加称谓(如“张三认为……”应改为“原告张三认为……”)。
示例段落: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三因不服XX人民法院(2023)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提出检查监督申请。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审中,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未履行合同义务……(正文继续以“原告”“被告”规范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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