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可以在EMS发送的上岗通知未成功送达3天后发解除通知,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处理流程及通知送达方式,且该制度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制度明确规定:
- 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如3天)属于严重违纪;
- 上岗通知需通过EMS送达,且以“签收”或“拒收”为有效送达标准;
- 未成功送达后需采取补救措施(如公告送达、电话录音等)。
在此情况下,若公司仅发送EMS未成功送达,且未履行补救程序,直接在3天后发解除通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因为制度未明确“未送达即视为旷工延续”,公司需证明已穷尽合理送达方式。
若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送达方式或旷工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双重标准。若制度未规定:
- 旷工是否需以“收到上岗通知”为前提;
- EMS未送达时如何认定员工主观故意。
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未送达3天后解除”可能缺乏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员工旷工期间的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其存在旷工故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若员工存在主观恶意规避送达(如拒收EMS、留虚假地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若公司能证明:
- EMS地址为员工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中确认的地址;
- 快递显示“拒收”或“多次投递无人签收”;
- 公司已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同步通知。
在此情况下,可推定员工已明知上岗要求但仍旷工,公司可在补正送达程序(如公告送达)后解除合同,无需等待3天期满。
实务建议:
- 完善制度:在员工手册中明确旷工认定标准(如连续旷工3天)、通知送达方式(EMS+短信/邮件同步)及未送达的补救程序(如公告送达)。
- 留存证据:发送EMS时备注文件名称(如“返岗通知书”),保留快递底单、投递记录;若被拒收,及时通过企业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再次通知。
- 谨慎解除:解除前需综合判断员工旷工主观故意(如是否同时存在请假、病假等合理事由),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赔偿金(2N标准)。
如有具体案例或制度条款需要分析,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会结合地方司法实践给出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