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产债权人的诉讼费怎么退-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3-15 公司事务

执转破程序中,债权人的诉讼费退还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 诉讼费已实际缴纳且案件未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退还
    若债权人已预交诉讼费,但案件在执行阶段因“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前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如仅完成立案登记),法院通常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以“原告撤诉”或“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为由,全额退还已预交的诉讼费。此时需向法院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并附缴费凭证、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等材料。

  2. 诉讼费已实际缴纳且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处理
    若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如已完成开庭、判决等),但因“执转破”中止诉讼并移送破产审查,诉讼费的处理需结合破产程序规则:

    • 破产费用优先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诉讼费属于破产费用,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债权人已预交的诉讼费可优先退还;
    • 债务人财产不足时的处理: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法院将终结破产程序,此时诉讼费无法退还,债权人需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但诉讼费本身不列入破产债权,仅在财产有剩余时按比例退还)。
  3. 诉讼费未实际缴纳(缓交、减交或免交)的情形
    若债权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47条规定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条件,且法院已批准,则无需退还诉讼费(因未实际缴纳)。但需注意,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最终清偿了破产费用,债权人可能需补缴诉讼费(具体以法院裁定为准)。

操作建议:

  • 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诉讼费退费申请书》,附缴费凭证、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
  • 联系破产管理人,确认债务人财产状况及破产费用清偿顺序;
  • 若诉讼费未退还,可在债权人会议中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说明财产分配方案。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