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属正当防卫-莫路添律师|法行宝
2026-03-15 刑事辩护

认定属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有客观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这种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他人。重要的是,这种侵害不能是防卫人主观臆想或推测的,而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例如,若张某在大街上遭遇李某的无端暴力袭击,此时李某的行为即构成不法侵害,为张某实施正当防卫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防卫行为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这包括两个关键时间点:

  1. 开始时间:通常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为标志。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即使侵害尚未着手,但只要对合法权益构成了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 结束时间: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侵害人停止侵害、丧失侵害能力或逃离现场时,防卫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后续的反击将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在张某被李某袭击的例子中,如果张某在李某正在拳打脚踢的过程中反击,则符合时间条件;但若李某已转身离开,张某再追打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三、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必须直接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进行。对无辜第三人的反击,即使是为了躲避不法侵害,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若丙被丁追杀,丙将路过的无辜行人戊拉来挡在自己身前,这种行为因针对无辜第三人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防卫行为是出于报复、故意伤害或其他非法目的,则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若甲乙两人素有矛盾,甲故意挑衅乙并引诱乙先动手,然后甲以“防卫”为由重伤乙,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因缺乏真正的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五、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的行为和强度必须适当且必要,不能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危害后果等明显不相适应。一般来说,防卫行为应仅限于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然而,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时,采取更为激烈的防卫手段,甚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可能被视为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例如,若王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打了王某一巴掌,而王某却拿起铁棍将赵某打成重伤,这种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相反,如果赵某持刀对王某进行砍杀,王某在反抗过程中将赵某打死,则因其行为属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防卫而不构成防卫过当。

特殊情形说明:

  • 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相互斗殴中,双方都出于攻击对方的意图,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一方在斗殴过程中明确表示停止斗殴并寻求和平解决,而另一方继续攻击,此时前者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的反击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故意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反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因为防卫人主观上缺乏真正的防卫意图。

总结与建议:

认定正当防卫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循上述条件。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保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涉及正当防卫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我是莫路添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