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生间造成受伤 是否属于校责险保险责任-刘荟萍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侵权纠纷

幼儿园学生间造成受伤,是否属于校责险保险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幼儿园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及时制止冲突、未安排教师看护等),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校方责任险(校责险)通常会将此类因校方过错导致的伤害纳入保险范围,保险公司需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受害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

  2. 若幼儿园无过错:
    若伤害系学生之间突发、偶然的打闹导致,且幼儿园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及时干预、通知家长等),则校方无需承担责任。此时,校责险不触发赔付,但可能涉及其他保险(如学生意外险)或侵权方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3. 特殊情形:第三方故意伤害:
    若伤害由校外人员闯入幼儿园造成,或学生之间存在故意欺凌行为,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校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校方存在疏漏(如门禁不严),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校责险需赔付;若校方无过错,则由侵权方或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关键点提示:

  • 校责险的赔付以校方存在过错为前提,需通过监控、证人等证据证明校方是否尽责。
  • 家长可要求幼儿园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教师巡查记录等材料,以明确责任归属。
  • 若对责任认定有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益。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伤害程度、校方具体措施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