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庭审中,若借款人面临名义出借人依据后填写的空白合同提起诉讼的情况,可从合同真实性、实际借贷关系、名义出借人非真实权利人等角度进行指证,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从合同真实性角度指证
- 申请鉴定合同填写时间
- 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合同中手写部分(即名义出借人信息等后填写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这些手写内容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较长时间才填写的,那么就可以证明该合同存在被篡改的嫌疑,其真实性存疑。例如,通过专业的笔迹鉴定机构,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分析墨水的氧化程度、纸张的纤维变化等因素,来确定手写内容的具体形成时间。
- 指出合同空白处填写的不合理性
- 借款人可以阐述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存在大量空白处,且当时双方并未就名义出借人等相关信息进行约定。比如,合同中关于出借人信息、借款金额大小写、利息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处均为空白,这与正常的、严谨的借贷合同签订流程不符。正常情况下,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会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和明确,不会留下大量空白待后续填写。
从实际借贷关系角度指证
- 提供与实际出借人的资金往来证据
- 借款人应收集并整理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实际的资金流向是从实际出借人处流出,而非名义出借人。例如,银行转账记录中明确显示借款人是从实际出借人的银行账户收到了借款,并且还款也是还至实际出借人的账户,这就充分说明了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借款人和实际出借人之间。
- 寻找证人证明实际借贷情况
- 如果在借贷过程中有第三方见证,借款人可以邀请这些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可以包括共同的朋友、介绍人等,他们能够陈述借款的实际过程,包括借款的双方是谁、借款的金额、用途等信息。例如,证人可以证明在借款时,实际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了协商,并且实际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从而证明名义出借人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一方。
从名义出借人非真实权利人角度指证
- 证明名义出借人未实际参与借贷过程
- 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明在借贷的整个过程中,名义出借人从未与借款人进行过任何关于借款的沟通或协商。例如,借款人与实际出借人在借款前、借款时和借款后都有频繁的通话和短信联系,讨论借款的相关事宜,而与名义出借人没有任何相关的通讯记录,这就说明名义出借人并未实际参与借贷过程,不是真实的权利人。
- 揭示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关系
- 如果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借款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来揭示这种关系,并说明名义出借人可能是受实际出借人的指使或利用,以名义出借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从而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例如,名义出借人是实际出借人的员工,在实际出借人的授意下在空白合同上填写自己的信息并提起诉讼,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