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自首,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同种罪,是否还认定自首”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不认定自首:
-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并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犯罪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同种犯罪,表明其没有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没有接受国家机关审查和裁判的意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后又犯同种罪,其主观恶性和危害可能大于自首后又逃跑,因此也不应认定为自首。
- 自首是对被告人所犯罪名的量刑情节,不能对同一罪名下的某一次行为认定为自首,另一次不认定为自首。
认定自首:
- 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犯罪后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自首的全部要件,即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且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对于该次犯罪的自首行为已经完成,不能因为后续再犯同种犯罪而否认之前的自首行为。
- 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本案中的情形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本质不同,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对已经自首的犯罪行为进行翻供或者逃跑,而是在自首后又犯新罪,前次犯罪后自首行为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 对于被告人多次犯同种罪的犯罪,对其中的一次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其他不认定为自首,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自首的认定应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既然第一次行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自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应认定为自首。
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先自首,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同种罪,前次自首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的情形,可以在对其自首从轻、减轻处罚时予以考虑,减少从轻、减轻的幅度,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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