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经济纠纷

在确定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时,我们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读:

一、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

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主要涉及到的是诉讼和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1.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担保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对各自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约束力。
    • 如果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未约定,则法院对担保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而对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则无管辖权(除非担保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通常不被认可)。
    • 反之,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而主合同未约定,则法院对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管辖权,而对担保纠纷则无管辖权。
  2. 概括性并入条款的效力:

    • 如果担保合同中仅概括性地约定“未尽事宜,适用主合同的有关约定”或“其他条款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这样的约定通常不被视为双方已约定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合同。

二、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

在确定了案件属于法院管辖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这主要涉及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确定。

  1. 债权人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

    •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 具体操作时,首先根据主债权债务的标的额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级别管辖;其次确定地域管辖,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了地域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管辖,即根据主合同确定被告住所地或主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2. 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

    •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能够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情形主要包括:连带担保中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如破产案件等);担保人提供物保的等。

三、特殊情形: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与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是否适用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从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来看。如果补充协议能够独立构成法律关系且可分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分别适用各自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 当补充协议不能独立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其必须依附于主合同时,则补充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要根据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来确定。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应仔细审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确定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在代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和运用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确定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需要综合考虑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