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开不予行政处罚信息 但当事人不同意的 如何答复-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行政纠纷

针对“要求公开不予行政处罚信息但当事人不同意时如何答复”这一问题,我的核心结论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需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以下分情况展开说明:

1. 若不予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第32条,行政机关需审查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若当事人明确拒绝公开且理由成立(如公开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涉及个人隐私需征得同意)或第32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无公共利益理由);
  • 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示例答复: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且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第32条,我单位决定不予公开。如您认为该信息应依法公开,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 若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但当事人仍反对公开

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且不涉及隐私、商业秘密等例外情形,行政机关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依法公开信息。此时需向当事人解释:

  • 公开的合法性:说明信息属于法定公开范围(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
  • 当事人的异议不影响公开:明确告知当事人其反对不构成阻止公开的法定理由。

示例答复(对当事人):
“您提出的不予公开意见已收悉。经审查,您所涉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且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我单位将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如您认为公开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依法维权。”

3. 若信息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

若信息中既包含可公开内容(如行政处罚程序),又涉及不可公开部分(如当事人健康状况),行政机关应区分处理:

  • 分离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提供不涉及隐私的摘要或部分内容;
  • 说明不公开理由:对无法分离的部分,明确告知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

示例答复:
“您申请的信息中,行政处罚程序部分可依法公开(详见附件1);但涉及当事人健康状况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且其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该部分不予公开(详见附件2)。”

关键提示

  • 程序合规性:行政机关需在答复前完成对信息的审查、第三方意见征询(如涉及隐私)等程序,确保答复合法有据;
  • 风险防范:若公开可能引发争议(如当事人主张名誉权受损),建议提前评估风险,必要时咨询上级部门或法律顾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答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