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刑事辩护

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需从主体、行为表现、主观方面及数额与情节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阐述:

  1. 主体认定:

    • 特定关系人,通常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些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联或利益纽带,可能利用这种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例如,官员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是与其有密切经济往来或情感关系的人,都可能被视为特定关系人。
  2. 行为表现:

    • 直接接受型受贿: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且这种接受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联。比如,官员的情妇直接收受商人赠送的贵重礼品或现金,且该商人有求于该官员。
    • 间接斡旋型受贿:特定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例如,官员的妻子向丈夫吹“枕边风”,让丈夫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企业谋取利益,该企业则给予其妻子巨额回扣。
    • 合作投资型受贿: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投资或经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官员与其弟弟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利用官员的职务影响力为公司谋取项目,从中获利。
    • 挂名领薪型受贿: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的公司或企业中挂名领取薪酬,但实际上并未参与工作或提供服务。例如,官员的儿子在某企业挂名担任顾问,每月领取高额薪水,但从未实际到岗工作。
  3. 主观方面认定:

    • 故意性:特定关系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或索取财物。这种明知是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重要主观要件。
    • 目的性:特定关系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如果特定关系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其获取财物是基于合法的原因,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4. 数额与情节认定:

    • 数额较大:根据相关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受贿罪。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几万元以上。如果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数额未达到这一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 其他严重情节:除了数额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情节因素,如受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和量刑。例如,如果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极其不正当的利益,或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即使其受贿的数额不大,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在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要确保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如果特定关系人只是单独受贿,而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 要仔细分析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具体情节和数额,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量刑的轻重。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和量刑,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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