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中特定关系人如何认定和定罪-文世荣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特定关系人受贿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相关联的一种情形,主要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共同受贿两种情形。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认定和定罪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和定罪

  1. 主体:特定关系人,这主要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例如,某官员的情人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就属于特定关系人范畴。

  2.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希望或放任收受他人财物的结果发生。比如,特定关系人知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主动找到请托人,表示可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在业务上提供帮助,并暗示需要好处费。

  3. 客观方面:

    • 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可以是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非法利益,还包括违反政策、法规、行业规范等获取的利益。
    • 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4. 法律后果:特定关系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二、共同受贿的认定和定罪

  1. 主体: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配偶、子女或情人等特定关系人相互勾结,共同参与受贿行为。

  2. 主观方面: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商量,由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取他人财物,二人对受贿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共同的意愿。

  3. 客观方面: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特定关系人参与收受财物的过程,可能是直接接受财物,也可能是协助转移、藏匿财物等。
  4. 法律后果: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不同的刑罚。

三、两种情形的区分要点

对比项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共同受贿
身份关系 特定关系人单独作案,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不知情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犯意联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行为模式 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 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
法律后果 特定关系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在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时,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受贿行为的发生以及财物的流转情况等。

  2. 数额与情节认定:除了考虑受贿数额外,还需要考虑其他情节因素,如受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和量刑。

  3. 主从犯的认定:在共同受贿中,需要根据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严重程度来认定主从犯,以便更准确地量刑。

进一步建议: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特定关系人受贿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文世荣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