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街道办,但需分情况讨论,街道办在不同情形下可发挥协调、监督或指导作用,但并非所有物业不作为问题都直接由街道办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若物业不作为涉及公共区域维护、安全保障等基础服务缺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街道办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例如物业长期不清理垃圾、不维修公共设施、安保形同虚设等情形,业主可先向街道办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或“社区建设办公室”反映,街道办有权要求物业限期整改,并可协调房管部门介入处理。若物业拒不整改,街道办可向房管部门建议对其信用评级扣分,甚至启动清退程序。
若物业不作为涉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争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街道办需参与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例如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动用维修资金,或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维修屋顶、电梯等共有部分,业主可要求街道办核查维修资金账户明细,并组织业主大会表决使用方案。若物业存在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街道办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若物业不作为涉及业主与物业的直接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与物业的纠纷本质是合同关系,街道办无权直接裁决。例如物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养护、家政服务等增值服务,业主应先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协商,或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此时街道办可提供调解服务,但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动建议:
物业不作为的解决需结合问题性质选择合适路径,街道办是重要协调方但非唯一途径,必要时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