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案例-肖国超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经济纠纷

不征少征税款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通常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关联,这主要涉及到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关于此类罪名的立案案例,虽然具体的案例细节因涉及隐私和司法程序通常不会完全公开,但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一般司法实践,为你概述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可能涉及的情形。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通常包括:

  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这种故意通常与徇私舞弊有关,即为了个人私利或亲友利益等而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这里的“应征税款”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征收的税款;“重大损失”通常指的是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损失,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

  4.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

可能涉及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1. 利用职务便利: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如掌握税收征管信息、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等,为特定纳税人提供不征或少征税款的便利。

  2. 收受贿赂: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收受纳税人的贿赂,然后为其提供不征或少征税款的“服务”。

  3. 滥用职权:税务工作人员滥用税收征管职权,如随意调整税收征管标准、违规减免税款等,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案例分析(虚构案例,用于说明)

假设某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在负责某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时,收受了该企业负责人的贿赂。随后,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故意对该企业的应征税款进行少征,导致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的犯罪行为,并且符合立案标准,那么就会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涉及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问题,或者怀疑有税务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