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撤职与降职级是否同时执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及分析如下:
若撤职处分本身已包含职级降低的后果,则通常不再单独执行降职级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撤职处分的影响期为24个月,处分期间安排“低于原岗位的职务”,且“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这意味着撤职处分本身已包含职务和职级的双重调整,例如从正科级管理岗撤职后,可能直接降为科员级并安排相应岗位,无需再单独作出降职级决定。
若撤职与降职级针对不同违规情形或存在叠加处罚的必要性,则可能同时执行
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多个违规行为,或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如同时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处分决定机关可能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数种违纪行为应分别确定处分”的原则,对撤职和降职级分别作出处分决定并合并执行。例如,某员工因严重失职被撤职(降低职务),同时因收受贿赂被降职级(降低工资待遇),此时两种处分可能同时生效。
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处分决定和单位内部规定判断
事业单位处分程序需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原则。若单位在处分决定中明确“撤职并降职级”,则属于合法合规的叠加处罚;若仅写明“撤职”但未提及职级调整,则默认已包含职级降低内容,无需额外执行。建议受处分人员仔细阅读处分决定书,或向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处分内容。
温馨提示:若对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或依法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