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的教唆犯是否成立共犯-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刑事辩护

未遂的教唆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立共犯,但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理论综合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教唆未遂与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

  1. 教唆未遂:指教唆者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虽已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但被教唆人未进行犯罪预备或未着手实行犯罪。

  2. 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教唆未遂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分析

  1. 传统刑法理论视角:

    •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条件。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若被教唆者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则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2. 部分犯罪共同说视角:

    •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即使两人实施的犯罪不同,但只要这些犯罪在某一行为上有重合,就可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教唆未遂中,若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教唆内容部分重合的犯罪行为(如教唆抢劫而实际实施抢夺),则在重合范围内(如抢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

  1. 处罚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教唆未遂行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如果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以外的罪,教唆者对教唆之罪承担教唆未遂的责任,而对被教唆者实际所犯之罪则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教唆犯对被教唆者实际所犯之罪具有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甲教唆乙去盗窃,但乙并未接受教唆,也未实施任何盗窃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构成教唆未遂,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 案例二:甲教唆乙去抢劫,乙接受教唆后,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害怕而放弃,转而实施了抢夺行为。在此情况下,甲与乙在抢夺行为上存在重合,因此在抢夺范围内,甲与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抢劫教唆未遂,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建议与总结

  • 对于教唆者:应明确教唆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随意教唆他人犯罪。若教唆未遂,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应谨慎行事。

  • 对于被教唆者:应坚决拒绝任何教唆行为,不参与任何犯罪活动。若已接受教唆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总结:未遂的教唆犯是否成立共犯,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理论综合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应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准确判断教唆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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